
《2026〈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正式刊憲實施,這不但是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一步,更是特區政府堅定履行憲制責任,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的應有之義。
時刻保持高度警惕 不斷提升執法能力
當前地緣政治風險升溫,各種國安挑戰紛至沓來,國安風險再不只局限於傳統領域,而是蔓延至不同範疇,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特區政府既需要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在國安上警鐘長鳴,更需要不斷完善法律工具,提升執法能力。這次與時俱進修訂《實施細則》,正是全面提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能力的必要之舉,並且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修訂絕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正常生活,更可讓社會可以在一個安全穩定的環境下全力謀發展,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值得各界支持。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區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該條規定的措施。第四十三條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為採取該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正是香港國安法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賦予執法部門在偵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採取必要且具體的調查措施,涵蓋搜查、凍結/沒收資產、限制離境、移除資訊等七項主要強制措施,確保執法機構依法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是維護國家安全重要的法律工具。
修訂具堅實法律依據 切實保障人權自由
特區政府這次提出的修訂具有堅實法律基礎,符合基本法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修訂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式及技術性安排,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香港特區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區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以上規定亦適用於今次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的《修訂細則》。這些充分說明修訂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和現實的必要性。
必須指出的是,香港國安法出台之後,一定江香江效果明顯,香港社會迅速恢復穩定。執法當局過去幾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中,亦汲取了大量實踐和執行的經驗。面對不斷變化的國安風險和形勢,面對一些不法分子不斷企圖鑽各種制度空子,以法律程序挑戰執法當局的權力,特區政府有必要不斷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通過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完善執法機制,以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這是特區政府的應盡之責。
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這次修訂是經過長時間的研究和草擬,在2024年3月,香港在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特區政府隨即因應最新的國安形勢,全面檢視相關執法經驗,啟動修訂《實施細則》的工作,整個修訂過程歷時2年多,政府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修訂內容全面,準備充分,內容嚴謹,程序充足,體現出高度的專業性,更彰顯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
高水平發展 需要更高水平的安全護航
《修訂細則》是基於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累積的寶貴經驗,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將有助提升香港特區在持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同時並不會損害市民的人權和自由。這次修訂完全符合《基本法》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具體地規定了相關執法機構可行使的權力,多項措施更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充分平衡了維護國安與市民的權利自由。
《修訂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及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少更是參考了其他普通法系的司法管轄區做法,並不存在所謂損害人權的問題,一般市民根本不用擔心會誤墮法網。
香港當前正進入重要的發展階段,推動更高水平的發展,需要更高水平的安全護航,「十五五」規劃綱要對香港提出具體的發展戰略,不論是「十大中心」、「兩大樞紐」、「一個生態圈」等,都需要更安全的環境讓社會集中精力謀發展。香港社會不能好了傷疤忘了痛,當前更要築牢國安屏障,不斷完善法律防線,完善執法機制切實維護國安。這次《實施細則》修訂的內容相當全面,有助切實提升香港維護國安能力,為開創香港發展新局面奠下更穩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