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簡稱為“統促會香港總會”。英文全稱為“HONGKONG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REUNIFIC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為“HAPPRC”。

第二條 本會是由贊成中國和平統一的香港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牟利性社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廣泛聯繫和團結香港各界人士,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決反對“台獨”,宣傳“一國兩制”成功經驗,密切港台關係,深化港台交流,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促進早日實現中國和平統一。

第四條 本會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有關法律及條例,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香港。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廣泛聯繫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關團體,反對“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動,推動中國和平統一進程。
(二)促進港台民間經貿、文化、教育、科技、學術、媒體、體育、藝術、旅遊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進與港台民眾的瞭解和情誼。
(三)舉辦有助於落實本會宗旨的活動。
(四)發行宣傳本會宗旨及活動的會刊及其它宣傳品。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

第八條 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並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關心和致力於中國和平統一事業;
(三)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


第九條 理事入會程式:
(一)首屆理事由本會籌備小組推薦邀請;之後由兩位以上理事推薦,本人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頒發理事證書。
  
第十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理事大會的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資格不得轉讓。理事自動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並交回理事證書。

第十三條 理事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經監事會提議,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理事證書。

第十四條 本會接納與本會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團申請成為屬會,屬會主要負責人為本會當然理事,當然理事與理事職權相當。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其職權是:
(一)修改本章程;
(二)審議並批准聘請和解聘總監、首席顧問;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正副會長、秘書長、正副監事長及監事;審議並批准委任或解除委任司庫、義務法律顧問、執行副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報告和發展規劃;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批准其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每屆至少舉行二次。

第十七條 理事大會議事規則:
(一)理事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出缺時,依次由會長、秘書長召集。經二成以上理事聯署要求,得舉行理事大會。須於正式開會日期前14日或之前發出書面通告,並有八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為合法。
(二)理事長為理事大會當然主席。如理事長因個人原因未能主持大會,則依次由會長、秘書長遞補主持。如上述三人皆未能出席,則由出席的理事推舉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三)理事大會中提請表決之議案均采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首屆常務理事由籌備小組推舉產生。其職權是:
(一)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就重大事務做出決定;
(二)督促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三)解釋及說明本會章程。
(四)審議並批准吸收或開除理事;於每次理事大會前核准理事人數。
(五)研究本會總監、首席顧問、理事長換屆推薦名單,並提交理事大會審議和批准。
(六)研究並審議會長會議提名的本會正副會長、正副監事長、秘書長、司庫、義務法律顧問、常務理事、監事換屆推薦名單,並提交理事大會審批。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得隨時舉行會議,且每年不應少於二次,其議事規則如下:
(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出缺時,依次由會長、秘書長召集,經二成以上常務理事聯署要求,得舉行常務理事會。須於正式開會日期前14日或之前發出書面通告。如有緊急事務,可酌情不受時間限制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通知。
(二)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合法;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通過書面委託方式表達意見,但在表決時不計入。
(三)理事長為常務理事會當然主席。如理事長因個人原因未能主持會議,則依次由會長、秘書長遞補主持。如上述三人皆未能出席,則由出席的常務理事推舉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主持。
(四)常務理事會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贊成方為通過,其中重大決定須經之後召開的理事大會追認。

第二十條 本會設總監一人、首席顧問若干人、理事長一人、會長一人、會務顧問若干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執行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司庫一人、副司庫一人、義務法律顧問一人,各專門委員會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 總監為本會最高領導人,由當屆理事會禮聘。

第二十二條 首席顧問由當屆理事會禮聘,就關係本會發展的重大事務提供指導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總監可召集首席顧問會議,或通過書面方式,徵求首席顧問對關係本會發展的重大事務的意見和建議,經整理後可以書面方式提請常務理事會討論。常務理事會必須及時研究有關意見和建議,形成決議後須書面回復總監及首席顧問。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後代表本會與會長聯合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組成。會長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須於召開前7日或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其成員,緊急情況時可以通訊等方式通知。會長會議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制訂年度工作計畫;研究日常會務工作;
(三)審議並批准新增和解聘會務顧問;
(四)審議並批准任命和免除副秘書長、副司庫、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及副主任。
(五)提名本會正副會長、正副監事長、秘書長、司庫、義務法律顧問、常務理事、監事換屆推薦名單,並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負責制,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
(二)主持日常會務運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督促本會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交年度會務報告和當屆工作報告;
(三)在常務理事會授權下,代表本會簽署以本會名義承擔之相關文件;
(四)依據章程,制定本會各項工作制度、條例,指導秘書處為理事會成員提供行政服務;
(五)推薦會務顧問,提名副秘書長、副司庫及各專門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會議批准;
(六)根據需要,通過適當方式徵求會務顧問對本會工作的意見;
(七)會長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部分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會務顧問由當屆會長經會長會議批准後禮聘,負責就本會日常會務以適當方式向會長提供意見。

第二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負責指導和督促秘書處開展具體會務工作,並向會長負責和報告工作;執行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設司庫,經當屆理事大會批准後禮聘,負責管理與本會經費及開支有關的所有事務,並向理事大會提交年度財務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正副監事長及監事組成。其職權是:
(一) 監察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日常會務運作情況,必要時可提出意見;
(二)糾正有違本會宗旨及章程的決定;
(三)建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對違反本會宗旨及章程的理事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根據需要可舉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須於7日或之前發出書面通知,並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為合法。

第三十三條 監事長職權是:
(一)召集及主持監事會議;
(二)簽署監事會文件;
(三)可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四)委託副監事長或監事行使部分職權(第一和第三項)。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和正副監事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會務發展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若干,分別從事與本會任務相應的活動。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由當屆會長提名,會長會議批准。理事可根據個人意願加入各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義務法律顧問,經當屆理事大會批准後禮聘,負責對本會一切有關法律方面的事務提供專業諮詢意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也可依捐贈者意願用於符合本會章程的專項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理事大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設立香港和平統一基金。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審計,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機構、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後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於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註冊官備案。


第七章 註冊、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依法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登記成立。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登記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政府有關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應悉數捐贈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