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简称为“统促会香港总会”。英文全称为“HONGKONG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REUNIFIC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为“HAPPRC”。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赞成中国和平统一的香港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牟利性社团。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和团结香港各界人士,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决反对“台独”,宣传“一国两制”成功经验,密切港台关系,深化港台交流,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促进早日实现中国和平统一。

第四条 本会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有关法律及条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香港。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关团体,反对“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动,推动中国和平统一进程。
(二)促进港台民间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学术、媒体、体育、艺术、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进与港台民众的了解和情谊。
(三)举办有助于落实本会宗旨的活动。
(四)发行宣传本会宗旨及活动的会刊及其它宣传品。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八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关心和致力于中国和平统一事业;
(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首届理事由本会筹备小组推荐邀请;之后由两位以上理事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理事大会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资格不得转让。理事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监事会提议,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理事证书。

第十四条  本会接纳与本会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申请成为属会,属会主要负责人为本会当然理事,当然理事与理事职权相当。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并批准聘请和解聘总监、首席顾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及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秘书长、正副监事长及监事;审议并批准委任或解除委任司库、义务法律顾问、执行副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年度会务报告、财务报告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批准其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每届至少举行二次。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如理事长出缺时,依次由会长、秘书长召集。经二成以上理事联署要求,得举行理事大会。须于正式开会日期前14日或之前发出书面通告,并有八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合法。
(二)理事长为理事大会当然主席。如理事长因个人原因未能主持大会,则依次由会长、秘书长递补主持。如上述三人皆未能出席,则由出席的理事推举一名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三)理事大会中提请表决之议案均采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首届常务理事由筹备小组推举产生。其职权是:
(一)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就重大事务做出决定;
(二)督促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三)解释及说明本会章程。
(四)审议并批准吸收或开除理事;于每次理事大会前核准理事人数。
(五)研究本会总监、首席顾问、理事长换届推荐名单,并提交理事大会审议和批准。
(六)研究并审议会长会议提名的本会正副会长、正副监事长、秘书长、司库、义务法律顾问、常务理事、监事换届推荐名单,并提交理事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得随时举行会议,且每年不应少于二次,其议事规则如下: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如理事长出缺时,依次由会长、秘书长召集,经二成以上常务理事联署要求,得举行常务理事会。须于正式开会日期前14日或之前发出书面通告。如有紧急事务,可酌情不受时间限制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通知。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合法;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通过书面委托方式表达意见,但在表决时不计入。
(三)理事长为常务理事会当然主席。如理事长因个人原因未能主持会议,则依次由会长、秘书长递补主持。如上述三人皆未能出席,则由出席的常务理事推举一名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四)常务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赞成方为通过,其中重大决定须经之后召开的理事大会追认。

第二十条  本会设总监一人、首席顾问若干人、理事长一人、会长一人、会务顾问若干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执行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司库一人、副司库一人、义务法律顾问一人,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本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总监为本会最高领导人,由当届理事会礼聘。

第二十二条 首席顾问由当届理事会礼聘,就关系本会发展的重大事务提供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总监可召集首席顾问会议,或通过书面方式,征求首席顾问对关系本会发展的重大事务的意见和建议,经整理后可以书面方式提请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必须及时研究有关意见和建议,形成决议后须书面回复总监及首席顾问。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后代表本会与会长联合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须于召开前7日或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成员,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讯等方式通知。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日常会务工作;
(三)审议并批准新增和解聘会务顾问;
(四)审议并批准任命和免除副秘书长、副司库、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
(五)提名本会正副会长、正副监事长、秘书长、司库、义务法律顾问、常务理事、监事换届推荐名单,并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主持日常会务运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督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交年度会务报告和当届工作报告;
(三)在常务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会签署以本会名义承担之相关文件;
(四)依据章程,制定本会各项工作制度、条例,指导秘书处为理事会成员提供行政服务;
(五)推荐会务顾问,提名副秘书长、副司库及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会长会议批准;
(六)根据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征求会务顾问对本会工作的意见;
(七)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部分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务顾问由当届会长经会长会议批准后礼聘,负责就本会日常会务以适当方式向会长提供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督促秘书处开展具体会务工作,并向会长负责和报告工作;执行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司库,经当届理事大会批准后礼聘,负责管理与本会经费及开支有关的所有事务,并向理事大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正副监事长及监事组成。其职权是:
(一)监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日常会务运作情况,必要时可提出意见;
(二)纠正有违本会宗旨及章程的决定;
(三)建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违反本会宗旨及章程的理事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须于7日或之前发出书面通知,并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为合法。

第三十三条  监事长职权是:
(一)召集及主持监事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文件;
(三)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
(四)委托副监事长或监事行使部分职权(第一和第三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和正副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会务发展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若干,分别从事与本会任务相应的活动。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由当届会长提名,会长会议批准。理事可根据个人意愿加入各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义务法律顾问,经当届理事大会批准后礼聘,负责对本会一切有关法律方面的事务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也可依捐赠者意愿用于符合本会章程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设立香港和平统一基金。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注册官备案。


第七章 注册、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依法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成立。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登记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政府有关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悉数捐赠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机构。